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09-16
根據《關于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9號),自2021年6月12日起,對部分成品油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一、背景
國內已將“輕循環油”、“混合芳烴”、“稀釋瀝青”等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現三部門發布公告,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有利于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
二、征收消費稅商品范圍
(一)歸入稅號2707.5000且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芳烴以體積計小于95%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主要包括“混合芳烴”。
需要注意的是,歸入稅號2707.5000的產品,餾程必須首先滿足“根據ISO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溫度在250℃時的餾出量以體積計(包括損耗)在65%及以上”,同時滿足“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芳烴以體積計小于95%”,才是此次征收消費稅的進口產品。
(二)歸入稅號2707.9990、2710.1299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主要包括“輕循環油”。
(三)歸入稅號2715.0000且44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礦物油以體積計大于5%的進口產品,視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主要包括“稀釋瀝青”。
三、符合相關消費稅退還政策的商品可申請退還相應進口環節消費稅
本次公告明確,相關商品“視同”石腦油、燃料油政策僅涉及消費稅的征、退(免)稅政策。因此,企業購進公告涉及的成品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石腦油 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石腦油 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3年第29號)規定,可適用石腦油、燃料油現行進口環節消費稅退稅政策,不會增加有關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企業的稅負。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向納稅地海關辦理已繳進口環節消費稅退還手續。
四、申報注意事項
為了方便企業申報,此次進口環節消費稅調整涉及的十位海關商品編號及新增第二計量單位見附件,供申報參考。
一、背景
國內已將“輕循環油”、“混合芳烴”、“稀釋瀝青”等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現三部門發布公告,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有利于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
二、征收消費稅商品范圍
(一)歸入稅號2707.5000且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芳烴以體積計小于95%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主要包括“混合芳烴”。
需要注意的是,歸入稅號2707.5000的產品,餾程必須首先滿足“根據ISO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溫度在250℃時的餾出量以體積計(包括損耗)在65%及以上”,同時滿足“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芳烴以體積計小于95%”,才是此次征收消費稅的進口產品。
(二)歸入稅號2707.9990、2710.1299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主要包括“輕循環油”。
(三)歸入稅號2715.0000且44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礦物油以體積計大于5%的進口產品,視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主要包括“稀釋瀝青”。
三、符合相關消費稅退還政策的商品可申請退還相應進口環節消費稅
本次公告明確,相關商品“視同”石腦油、燃料油政策僅涉及消費稅的征、退(免)稅政策。因此,企業購進公告涉及的成品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符合《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石腦油 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石腦油 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3年第29號)規定,可適用石腦油、燃料油現行進口環節消費稅退稅政策,不會增加有關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企業的稅負。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向納稅地海關辦理已繳進口環節消費稅退還手續。
四、申報注意事項
為了方便企業申報,此次進口環節消費稅調整涉及的十位海關商品編號及新增第二計量單位見附件,供申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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